判決指出,少女自國中起就被父親在家強脫褲子性侵,當時她喊痛反抗並未得逞,沒想到數月後從畢業旅行回來,又慘遭父親蹂躪,爾後狼父每週便性侵她一次,每個月3、4次,僅有生理期來會放過她,若少女抗拒便會被打、罵,或揚言公開她亂倫的事,為此隱忍4年。
前年少女向母親告狀,父親被要求搬離,隨後狼父傳簡訊向女兒道歉稱「不奢求得到諒解,但不要恨我。」不到幾個月又故態復萌,不僅逼姦少女還要她簽署雙方合意性交的同意書。去年3月,狼父還恫嚇她要到校園廣播,少女心生畏懼撥打113求救才獲得安置。
未料狼父並沒因此收手,甚至騎機車到安置機構堵人,將少女踹倒在路上,不顧路人阻止,強拉少女上機車,載回祖母家時恐嚇「想活命就好好配合」,再度性侵女兒。除此之外,狼父得知少女交男友,還曾用手機充電線勒脖,少女被勒到幾乎失去意識,經苦苦哀求,狼父才鬆手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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