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判決書指出,這對小情侶2009年陸續發生4次性行為,事件曝光後,女方父母憤而報警提告,害男方不僅被調查,最後更被少年法庭裁定訓誡及接受感化教育。該男事後考上大學法律系,2017年上《民法》課程時發現自己也是受害人,決定提起告訴,但一審求償敗訴,男子不服氣上訴高院。
男方2018年提告主張,女方當年侵害他的身體、名譽及貞操權,並侵害他父母的監護權。合議庭審理認為,雙方當時都未滿14歲,身體發育、性知識不足,也都不法侵害對方的身體權、貞操權。但男方父母在兒子移送少年法庭後,需付出更多心力教養,因此請求精神賠償合理。
合議庭審酌雙方家庭經濟條件及受損害情況後表示,男女雙方當時情竇初開,認為男生未產生重大負面影響,女方不需要賠償,但男方父母因有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兩人性交後陸續產生的問題確實讓父母感到痛苦,只是135萬賠償金過高,最後判女方家長賠償3萬元,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