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有女病患赴楊世芳的診所接受牙齒矯正治療,如廁時發現垃圾桶有一包用報紙包起來的物品,上頭還有一個小孔,她好奇打開發現竟是有攝影功能的密錄器,鏡頭還正對著馬桶。她立刻傳訊告知男友和報警,且把鏡頭轉向另一個方向。但當她與警方一起再進到廁所時,卻發現鏡頭又被挪回原方向。
面對病患指控,楊世芳坦承有裝設密錄器,但辯稱是為了抓使用廁所時把坐墊踩髒的人,鏡頭主要是為了拍攝鞋子認人,且堅稱畫面未拍到隱私部位。楊的委任律師強調,楊並無竊錄的犯意,畫面也沒有拍到任何人如廁的畫面,應屬未遂不罰,也沒有拍到告訴人的隱私畫面,並不構成妨害秘密。
此案件經台北地院審理,勘驗攝影機檔案並未拍到告訴人如廁畫面或隱私部位,只拍到她第二次回頭查看的畫面,和其他穿著短褲的人幾次進出的畫面,無法認定楊世芳妨害秘密,而判他無罪。
檢方對判決結果不服上訴,高院審理表示,楊世芳在廁所架設密錄器「動機固令人質疑」,但攝影機沒拍到女病患第一次如廁的畫面,僅有她報警後和警方一起回到現場的畫面,竊錄未遂不構成犯罪。此外,檢察官起訴楊世芳竊錄女病患第一次如廁的畫面,但上訴是針對先前未起訴的第二次和警方回到現場的畫面,高院認為這並不在審理範圍內,因此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