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公告
為全力做好本市疫情防控各項保障工作,鞏固現階段疫情防控成果,內防擴散,外防輸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現就加強進出本市車輛、人員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進城車輛、人員管理
(一)因保障疫情防控、城市運行、生產生活、防疫物資運輸等原因必須進城的人員和車輛以及滯留在外地的武漢市民及車輛,按照省、市疫情防控指揮部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可以進城。
(二)本市在進出城通道,由所在區疫情防控指揮部設置綜合服務站點,對進城車輛和人員(原則上一車2人,含司機)進行車輛及身份檢查、車輛消毒、體溫檢測、隔離救治、人員防護等工作。
(三)各區疫情防控指揮部要組織有關用人單位、社區、旅行社做好進城人員信息備案工作。由所在用人單位和社區對進城人員實行疫情防控雙重管理,落實本市「雙測溫兩報告」制度的要求,共同做好健康監測等日常疫情防控工作。
二、出城車輛管理
(一)保障我市城市運行的水、電、油、氣及生活物資保障車輛(本市車輛),憑所在單位開具的證明、派工單、收件函,對車上人員(原則上一車2人,含司機)身份核驗無誤、體溫檢測正常後及時放行。
(二)對捐贈我市醫療物資、防疫物資、生活物資的車輛,憑接收單位開具的證明、收件函,對車上人員進行身份核驗無誤、體溫檢測正常後及時放行。
(三)國家重點工程項目、運送醫護人員、抗疫醫療物資車輛憑所在單位開具的證明、公函,對車上人員進行身份核驗無誤、體溫檢測正常後及時放行。
(四)警車、消防、搶險、環衛、郵政等特種車輛及印有「公務用車」字樣的車輛,對車上人員進行身份核驗無誤、體溫檢測正常後及時放行。
三、出城人員管理
(一)因保障疫情防控、城市運行、生產生活、特殊疾病治療等原因必須出城的人員以及滯留在漢外地人員(以下簡稱出城人員)可以出城,但要堅持錯峰出城、分批實施,適時安全有序原則。
出城人員不屬於被要求隔離的人員(包括確診患者、疑似患者、發熱患者、密切接觸者及處於觀察期的治愈出院患者),且須身體健康,沒有發燒、乾咳、氣喘等症狀。
(二)中央、省直在漢單位人員出城的,由所在單位報請省疫情防控指揮部批准,並向市疫情防控指揮部通報。
市直部門單位人員出城的,由所在單位報請市疫情防控指揮部批准。
區直部門人員出城的,由所在單位報請區疫情防控指揮部批准,並向市疫情防控指揮部備案。
其他人員出城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地的區疫情防控指揮部提出申請並經其批准後,報市疫情防控指揮部備案。
(三)進出城通道綜合服務站現場執勤民警查驗批准文書,對出城人員身份核對無誤、體溫檢測正常後方可放行。
(四)出城人員到達目的地後,須做好不少於14天的健康監測,並向當地疫情防控指揮部門備案。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失效時間另行通告。
武漢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
202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