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黃永寶來自疫區,警方不敢大意,不但全副武裝穿上隔離衣並戴口罩,對黃嫌量體溫,確認他沒有發燒後,將黃嫌解送歸案時,也比照檢疫規格,讓他穿戴隔離衣物,並通知嘉義地院做好相關準備。
黃嫌被送到嘉義地院後,不論值班法官、書記官或法警,均如臨大敵,深怕防疫有破口,院方人員全都穿戴標準隔離衣及口罩,並選在空曠的陽台處置作筆錄,就連送往監獄時,不但也同樣事先通報獄方,並在囚車做出簡易隔離區,讓黃嫌與其他人員保持適當距離。
監所人員得知黃嫌來自中國疫區,隨即依照矯正署長黃俊棠指示,啟動標準作業程序,將他送往醫院徹底檢查,確定初步沒有肺炎症後,才讓他入監暫押獨居房觀察14天,避免因潛伏期而造成監獄大規模感染風險。
本刊調查,黃永寶因涉嫌販賣安非他命遭逮,1995年間被嘉義地檢署起訴,涉及5年以上重罪,後來院方審理時,他卻潛逃中國遭法院通緝,通緝時效達20年,至今年6月消滅,他也是這波疫情中,堪稱最大咖的主動回台通緝犯。
為避免肺炎疫情影響審判相關工作進行,司法院也表示,防疫期間處理強制處分訊問被告事項,核定得使用遠距訊問,各級法院也加強防疫工作,具體作為包括:一、防疫優先原則:承辦案件法官衡酌被告相關症狀,應採取減少接觸、避免群聚感染以防堵疫情蔓延之相關措施。
二、得採遠距訊問或於管轄區域內就地訊問:法院如經通報得知已在其他機關或處所之被告具有感染風險情形,應先聯繫相關機關或處所,以瞭解掌握相關資訊,必要時得採取遠距訊問或於管轄區域內就地訊問。被告戒護方式,由法院與該機關或處所進行協調。採取遠距訊問前,應以適當方式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
三、到庭訊問之防護措施:法院認仍有提解被告到庭訊問之必要者,應備具妥適之隔離防護措施,如所有人員(含被告)應配戴口罩,戒護人員必要時併得另著隔離、防護衣,並儘可能使用透明隔離設備隔離被告,另得關閉空調系統、開啓門窗,保持法庭之空氣流通,或於法院院區內擇一空氣流通,較空曠之適當處所訊問之。
四、裁定羈押之相關處置:法院裁定羈押者,應先行聯繫矯正機關,告知被告相關資訊,並通報衛生主管機關(防疫專線1922);未裁定羈押者,法院仍應速聯繫衛生主管機關(防疫專線1922)採取適當之防疫措施。
五、遠距訊問準用其他規定:依本措施辦理之遠距訊問,準用「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之規定。
六、遠距訊問之卷證獲知:法院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使用遠距訊問時,應注意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第3項規定,以適當方式使無辯護人之被告獲知卷證之內容。
七、被告隱私之保護:法院於處理前揭相關事項時,應妥適保護被告隱私;於訊問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必要時,得予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