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調查,全案原本由士林地檢署偵辦,因管轄權問題,轉由高雄地檢署接手處理,L姓男藝人原本提出恐嚇及強制罪告訴,因事證明確,雄檢起訴後進入法院審判時,雙方後來達成和解,告訴人雖向法官表明同意撤告,但院方認為被告涉犯公訴罪,仍輕判2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該名林姓男網友2年前透過IG認識L姓男藝人,傳送「我好想看你拍凸凸的樣子(指男性性器官勃起)」、「晚上我也會拍給你」、「我想看你自己用,也可叫給你聽」、「錄一段摸摸蛋蛋,掏出來的過程,我想看」、「我在等你,親愛的」、「我答應你不截,但你要滿足我」等語。
未料,L姓男藝人居然拍了自己的性器官照片給對方看,但林姓男網友竟火速趁機截圖,後來還加碼恐嚇林姓男藝人,內容提到「我朋友是媒體人,看你IG也蠻多粉絲的,請他們幫忙一起投稿」、「你的我都有截圖和錄影當證據」、「你要滿足我,讓我完全滿足,我就不追究一切」等語。
誇張的是,林姓男網友以握有L姓男藝人的裸露照欲對外散布為由,要脅對方加碼再拍更多私密照,導致男藝人心生畏懼、進而與林姓男網友再交換其他通訊軟體,並拍攝及傳送更多裸露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