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揮中心針對確診者活動史明確提出「公布原則」,規定公布資訊不得包含姓名、病歷及病史等;個案任職單位是否公開,必須看該公司協調;可掌握人員名單的餐飲、旅宿,以及疑似個案及接觸者,也都不能公開。
除了姓名、病歷外的個資外,指揮中心也提到,例如公布某地區國中學生確診,但該地區只有1間國中,也同樣不能公開。針對「個案活動史」,指揮中心則表示,若有防治需要,原則上公開,但公布前須先跟該單位進行溝通協調,避免影響其運作及營運。至於在活動地點、場所方面,可掌握人員名單(旅宿業、餐飲業)以追蹤特定名單為原則,則不能公開。
另外指揮中心更強調,若有不當外洩個資,將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及第64條開罰,「政府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漏」,處以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