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判決,妻子小乃(化名)提告主張,自1980年與丈夫阿宏(化名)踏入婚姻後,阿宏卻未盡丈夫或2名子女父親的責任,不止散盡她積蓄,還外遇、買春不斷。直到發現阿宏的「性愛日記本」詳細交代;呃「開房日期,開房257次」、「性交410次」等出軌細節,小乃才得知丈夫早在2011年就與小三小凡(化名)婚外情長達7年,期間進行性愛的次數更是超過500次,讓她氣得提告求償。
但阿宏卻辯稱,2人婚後感情和睦,但疑心病重的小乃卻曾迫使他簽下借據來控制他的經濟,他為維持家庭和諧決定簽名。至於小凡則僅是「沒發生任何關係的普通朋友」,手寫的日記更是阿宏在觀看色情影片及小說後,靈感一來就將幻想隨手寫下,無法證明這就是外遇。
小乃提告時附上阿宏的3本性愛日記、還有阿宏曾為外遇道歉的錄音檔。筆記除詳細記載性愛的時間、地點及過程外、還有露骨描述方式及感受,次數至少300次以上、開房也超過200次。
法官審理時得知,阿宏多以「入下、內、雙指」「口下」「吸吾下、射內」「出肚上、左入、OK」「右入半吸吾下」等暗示性字眼記錄。因此法官起初認為,筆記內容中並未明確記載外遇對象就是小凡,即使筆記有記載「小凡生日」「小凡月事來」等日子,但也僅能證明2人關係親密,無法證明2人有通姦。
不料法官發現,除了性愛事跡,筆記還有「小乃婆婆過世」「小凡女兒研所備取,心情不佳」「去台南買鑽戒」等日常記錄。法官因此認為,阿宏不可能會如此關心「無交情的普通朋友」小凡及其家人狀況,勘認2人互動已明顯超越普通朋友的社交範圍。
此外,若如阿宏所辯真沒有通姦,那也不會有事發後阿宏與家人道歉,並表明有誠意處理等的錄音檔。法官最後判准離婚,阿宏必須賠償小乃20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