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判決書報告指出,2018年12月31日,一對情侶從台中朝馬轉運站搭客運至台北,坐在最後一排最左邊的靠窗座位,途中小倆口因喝醉上車後紛紛入睡,未料,鄰座一名楊姓男子見情侶倆酒醉不醒,竟大起色心,對妙齡女子伸出鹹豬手。
楊男主動伸手把女子往自己身上靠,並趁著視線不佳之際,從身後摟住女子腰部,甚至還把對方胸罩解扣撫摸,直到前座女乘客驚覺有異,立即叫醒女子男友並通報司機,事件才曝光。受害女子偵訊時,表示「醒過來以後發現我衣衫不整,外套大衣整個左右拉開,上半身的黑色毛衣也被往上拉,短裙被掀開,絲襪也往下滑,接著我覺得背部很癢,才發現內衣也被解開」。
對此,楊男矢口否認犯行,宣稱女子喝醉酒搭車腳亂踢,是行為本身就有問題;一審楊男依乘機猥褻罪判處8月有期徒刑,但他不滿提出上訴。二審時,高雄高分院認為楊男的行為雖然並不是短暫性的觸摸或偷襲,以客觀角度來看,已侵犯受害女子的性自主權,加上有2名偶然搭乘同一班客運女乘客作為證人,與楊男沒有任何私人恩怨,沒必要冒著偽證罪的刑責刻意誣陷。據此,法院最後仍依乘機猥褻罪判處6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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