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陳女(32歲)與徐姓丈夫結婚9年,但感情不睦,去年10月她上網交友,認識劉姓男子,並隱瞞已婚身份,兩人乾柴烈火,交往不到一個月、去年11月17日相約至汽車旅館做愛,一個禮拜後,又再度到同一家摩鐵幽會,未料徐姓丈夫察覺有異,尾隨妻子抓姦在床。
徐姓丈夫對妻子與小王一併提出妨害家庭告訴,偵訊時,陳女坦承外遇,劉男則辯稱不知陳女已婚,台中地檢署採信劉男說詞,裁定不起訴,僅針對陳女,依通姦罪提起公訴。
上個月29日上午,台中地院法官認為,陳女與劉男通姦,違背婚姻忠貞義務,破壞家庭秩序和諧與婚姻生活安定性,違反社會善良風俗,造成丈夫徐男的痛苦,判處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可上訴。
巧的是,29日當天下午4時,剛好是大法官宣告刑法239條通姦罪違憲,通姦罪也因而除罪化,亦即因通姦罪而服刑,或判決有罪尚未執行者,前者可立即出獄,後者不需執行,儘管不需要服刑、罰款,但如果法官晚數小時宣判,陳女就會無罪(公訴不受理),因為法官提早幾小時宣判,很可能讓她成為「台灣最後一個通姦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