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男向警方供稱,2009年2月4日案發當天,他開著父親的汽車外出,以送新手機為由,約女學生到住家附近的咖啡店見面,但他食言未送手機,2人因此又起口角,女學生要求到人少的地方溝通,楊男便開車帶著她到汽車旅館,沒想到抵達後對方提出分手要求,雙方再度爆發口角衝突。
楊男說,因對方打了他一巴掌,他一氣之下從車子的後行李廂拿出童軍繩勒住對方的脖子,過了5分鐘發現女生的臉部發黑、停止掙扎才罷手。他強調當天並未與死者發生性關係,但警方卻在死者身上採到不明體液,懷疑楊男的說法有所保留。
殺了女學生後,楊男為了避免留下指紋,先將死者的衣物脫光,再用大型黑色塑膠袋套住屍體,藏在床板下,並把衣物丟入中正預校旁的鳳山溪中。
楊男聲稱一時衝動才將女生勒斃,也矢口否認強姦,後來檢警將死者身上殘留的體液送驗,證實與楊無關,認定他並未性侵,但因屍體上有手套壓痕,塑膠袋也驗不到楊的指紋,認定他是戴著手套、預謀犯案,並非失手殺人,戳破其謊言,法院最後將他依殺人罪,判刑18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