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處回應全文
一、本案於事件發生後,第一時間已啟動相關調查機制,分別為行政調查及兒童保護案件調查程序,針對該名托育人員、家長、托嬰中心主任及其他工作人員等相關人員進行訪談,並做成相關紀錄。
二、對於幼童照顧品質採最高標準把關,並告知家長後續處理程序,事件發生時幼兒照顧部分已由家長決定自行照顧暫不送托,針對該名托育人員,社會處也決議請其暫停現職靜候調查結果,俟釐清案情後再議,以保障幼兒安全。
三、為求嚴謹審慎勿枉勿縱,縣府已邀集小兒科醫生、專家學者及實務工作者,擇定日期召開評估會議,針對本事件之相關訪談紀錄、文件及監視畫面進行檢視評估,以確保兒童及托育人員雙方權益。
四、如調查屬實,針對托育人員將以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一項第二款,依第97條處以新台幣6萬以上至6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告其姓名和名稱;又依第83條第一項第一至四款,托嬰中心不得違反任何其中一項,可依第107條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1個月以上1年以下,或停辦並公告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另依第81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規定,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或認定不能執行職務,依同條第七項應即停止其職務,並得予以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針對托嬰中心如違反第81條第七項,將依第105-1條規定,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時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命其停辦或廢止其設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