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裁判書指出,菲姐與丁洋機簽訂協議書,約定女方自1991年起主持產品促銷節目,可獲每集2萬的報酬,倘若節目重播,要再付給女方1萬元。菲姐提出,她自2002年9月7日起至2007年4月1日止,共主持了3個節目分別為《菲姐吃香》、《菲姐COOKING SHOW》、《菲姐HAPPY TIME》,共計集數為269集,且重播了939集,因此向丁男求償1,477萬元。
對此,丁男的代理律師抗辯,菲姐所說的3個節目並非雙方協議的內容,而且要是女方真的沒收到錢,怎麼可能會願意繼續製作節目,由此可見,丁男有確實支付報酬。
對於兩方說法,台北地院法官認為,菲姐所稱主持的節目中,有104集和939集重播沒有提供相應證據,而其他237集,丁男確實未依約支付酬勞,菲姐應可獲得474萬元。不過,請求權有15年時效,法官斟酌後認定菲姐可請求主持費的時間是2003年12月5日之後,因此判賠178集,共356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