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調查,58歲丁姓負責人去年租下民宅開養護院,鐵門很少打開,附近鄰近曾向社會局檢舉,社會局及相關單位曾到場勘查,卻不了了之。丁姓負責人向警供稱,承租火警現場一樓與地下室約半年時間,僅收容3名老人,每位老人每月收取約1萬元至2萬元不等費用,患者平常可下床行走,案發時她因有事外出,出門前有檢查過屋內電源和關閉,他們中午吃完飯後便午休,不料發生火警,來不及逃,才會釀成憾事。
丁女也稱,3名老人其中一人過去曾有燒棉被的紀錄,當時因及早發現,及時撲滅而未釀災,不知是否與這起火警有關。警方依涉過失致死和公共危險罪嫌偵辦,詢後送交士林地檢署複訊。
社會局表示,該址非立案機構,且丁姓負責人未合法申請立案,自行收置3名行動不便的民眾,有違「長期照顧服務法」及「老人福利法」。據悉,該名丁姓負責人曾在內湖區立案經營長照中心,去年因故歇業,今火警2名傷者還是當時轉出的住民。
社會局調查後發現,該機構未登記在案,稍早與衛生局橫向聯繫,也確認該機構皆未立案,如今發生火警意外,後續機構責任將由衛生局介入釐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未立案長照機構,將處新台幣6萬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