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被告彭男於去年5月間與3名法院人員進行動產查封程序,他先在3名女公務員進入大樓1樓大門時,用手碰觸女書記官的臀部。在3人步出電梯時,又內偷摸女司法事務官的臀部,該名司法事務官表示,她走出電梯後側身欲讓彭男通過去按債務人住處門鈴,彭突然以手觸摸她右臀部,但現場空間寬敞,不可能被「不小心」碰觸。
高雄地院審理根據調閱監視器畫面,認定受害女公務員指控和影像證據相符,彭男卻辯稱,他在法院擔任10多年民事執行案件代理人,接觸窗口都是書記官,當書記官回答問題態度敷衍,他就會急躁,或許雙方在電話溝通過程中有不睦。
高雄地院認為被告無視被害人執行公務,竟為滿足一己私欲,毫不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又蔑視國家公權力,犯後態度不佳,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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