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判決書內容,去年7月,滿18歲的陳男透過仲介詢問「出租女友」服務,最後雙方約定以3小時7,200元為代價,且由仲介公司介紹1名出租女友陪陳男出遊,並要求過程中僅能牽手、摸頭以及擁抱。
還原事發當時,陳男與出租女友相約台北車站見面,兩人用餐完到大安森林公園散步時,陳男卻無視雙方規定,不僅出言恐嚇「我會綁架妳」,甚至還把出租女友拉進公園樹叢內猥褻,嚇的女子脫身後趕緊報警,陳男也遭到起訴。
對此,台北地院法官認為,陳男為了滿足自身欲念,不顧對方的意願與反對侵害其身體自主權,造成身心傷害,但念在陳男事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年紀尚輕未有前科紀錄,決定依強制猥褻罪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以示懲戒,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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