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廖男曾在Y女經營的卡拉OK鬧事,被趕了出去,並列為拒絕往來戶,後來他因為酒駕被判刑九個月,服刑至2018年年底出獄,去年他又跑到Y女的店,準備飲酒歡唱,但服務生不讓他進門消費,廖男憤而在門口大吵大鬧。
Y女出面處理,她好言相勸,請廖男離開,沒想到對方竟然勾住她的脖子,湊過臉強吻,還硬要伸出舌頭,Y女緊咬牙關,但嘴角與臉頰被舔得濕濡、黏膩,感覺相當噁心,她用力推開廖男,直接發飆嗆說,若再糾纏,就要叫保全人員處理,廖男才悻悻然離去。
沒想到一個小時候,心有不甘的廖男,竟然折返回店裡,飆罵Y女三字經、五字經,還恐嚇要找人砸店,讓Y女無法經營下去,Y女心生畏懼,報警處理,同時多告一條性騷擾罪。
全案在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並傳喚目擊證人,認定廖男強吻、恐嚇Y女,犯罪事實相當明確,因此分別依恐嚇罪以及違反「性騷擾防治條例」,分別判刑三個月、拘役60天。
但廖男不服上訴,他主張案發時因遭Y女惡意驅逐,心有不甘,一時情緒激動,才會幹譙對方幾句,他承認有公然侮辱,但沒有性騷擾與恐嚇,是Y女被他嗆聲,懷恨不實指控,而新北地院僅依該店員工的偽證做出判決,令其蒙冤,因此訴請高院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
高院法官審理後指出,原判決已勾稽比對相關證人證詞與監視器畫面,綜合研判證人證詞具有相當可信性,據以認定廖男觸犯性騷擾、恐嚇及公然侮辱等罪,並無任何憑空推論情事;而廖男卻仍提起上訴,空言否認犯行,因此認定廖男任意指摘違法,「上訴無理由」,評議後判決駁回,維持一審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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