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生母今年22歲,已有3段婚姻,且陸續生了4名小孩,被燙傷女童是她與第1任丈夫所生。
女童生母與葉姓繼父同居後結婚,今年1月遷居台南後將原與外婆同住在高雄的女童接來同住。
女童生母3月至醫院生下她第4名小孩時,護理師發覺女童身上有多處新舊瘀青傷痕,主動採證並通報主管機關處理,社會局雖將女童列為保護案件,但仍未能遏止女童悲慘命運。女童外婆6月17日前往台南探視時,發現孫女雙腳燙傷,20天後再上門要帶走女童照顧,與女童的葉姓繼父發生口角,報警到場處理後,女童才得以就醫治療。
檢察官偵辦發現,葉姓繼父於3月初3見女童把食物當成玩具灑在地上,為管教女童,持愛的小手毆打其手部及腳部,致女童四肢多處瘀傷。
6月13日下午又為管教女童,命她站立在注有滾燙熱水浴缸內,女童因難耐高溫而失衡跌入浴缸,致臀部、雙下肢二度燒傷,送醫後醫師研判傷勢疑似虐待性燙傷,依法通報並經警調查,因而進行偵辦。
法官認為女童年僅4歲,為需由大人保護照顧的幼童,縱然有受管教情況,基於年幼且身體柔弱,竟對其犯下前述行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依法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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