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已婚的陳男於2017年2月間,與A女等六名男女友人,在台北市某KTV喝酒唱歌,A女不勝酒力,喝得爛醉,他竟趁對方無力反抗,將她拖到廁所,逼迫A女口交,然後在狹小的空間裡,將A女壓趴在馬桶上,從後面性侵得逞。
另名友人發現陳男與A女不見了,於是敲廁所門找人,陳男說,A女在嘔吐,不想讓別人看見,然後鎖緊門,繼續性侵,得逞後整理兩人衣服,裝作沒事的帶著A女返回包廂。
友人證稱,陳男得意忘形,竟然告訴他:「我上了A女」,還呷好到相報,問說:「你要不要」?友人大驚,但不確定所謂的「上」是否性交,也不知是否兩情相悅,於是任由陳男在大夥兒買單後,帶著A女搭計程車離去。
而陳男將A女載到溫泉旅館,趁她還沒酒醒,再度性侵得逞,隔天上午A女醒來,發現自己睡在旅館,衣衫不整,內褲被褪去,才知道自己遭性侵,憤而提告,她在庭訊時,提到此事還會害怕地發抖、啜泣,律師也提出醫師診斷A女有「創傷壓力症候群」診斷書。
案經台北地院一審判決,旅館性侵部分,法官依乘機性交罪,判決陳男3年半徒刑,KTV廁所內性侵部分,則判刑四年,陳男不服上訴,高等法院審理期間,他以60萬元代價,與A女達成和解,因此,高院法官審酌陳男在二審時坦承犯行,表達悔意,且和解後,A女也表達願予陳男自新機會,評議後撤銷原判決,改判3年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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