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17 17:03 臺北時間

愛上「洋腸」歡喜自拍 分手後恐成A片主角

mm-logo
時事
台中地院法官判威脅要公布裸照的土耳其男拘役50日,緩刑2年。(資料照)
台中地院法官判威脅要公布裸照的土耳其男拘役50日,緩刑2年。(資料照)
台中市一名Y姓女子,與O男(土耳其籍)交往期間,曾拍攝性愛裸照,分手後O男傳Line給她,威脅道:「我不是你的玩具,每次都來騙我」,案經台中地院審理時,O男強調他有說過,不會用性愛影像逼她回來,但法官認為,O男有用裸照羞辱Y女之意,導致其恐懼,因此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
Y女與土耳其籍的O男於2017年交往,去年6月分手,8月O男透過Line傳了2張兩人濃情蜜意時,在Y女同意下拍攝的性愛裸照,他先罵Y女「我就知道妳有劈腿」,但是隨即又用英文寫著「I won't use it to get you come back to me」(我不會用性愛錄影逼妳回來)。
過幾天O男又傳訊息說「我不是妳的玩具,每次來騙我」、「在外面做很奇怪的事情」,「我沒有刪掉那個影片,以後跟妳一樣的態度!」等語,同時法官也查出,O男傳訊息告訴友人「I will do anything to humiliate her」(我要竭力羞辱她)。
但庭訊時O男堅稱,他有說過,不會用影片威脅Y女與他復合,也沒散播影片,他雖在心情沮喪情況下告訴友人,想羞辱Y女,但並沒有付諸實行,甚至強調,影片裡都是兩人一起入鏡,如果散播羞辱Y女,自己也裸體也會曝光。
但判決書指出,縱然當時兩人是情侶,彼此感情既深而信賴,既已分手,且雙方互有不滿,O男於討論分手之時,多次提及性愛影片,會使Y女恐懼個人身體隱私有外流;至於O男也入鏡,並無法讓Y女確信影片不會外流,法官據此,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O男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5萬元,另因兩造於宣判前和解,因此法官宣告緩刑2年,可上訴。
★鏡週刊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撥打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
更新時間|2023.09.12 20:36 臺北時間
延伸閱讀

支持鏡週刊

小心意大意義
小額贊助鏡週刊!

每月 $79 元全站看到飽
暢享無廣告閱讀體驗

更多內容,歡迎 鏡週刊紙本雜誌鏡週刊數位訂閱了解內容授權資訊

月費、年費會員免費線上閱讀動態雜誌

線上閱讀

更多內容,歡迎 鏡週刊紙本雜誌鏡週刊數位訂閱了解內容授權資訊

月費、年費會員免費線上閱讀動態雜誌

線上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