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攝他人醜照造成重度抑鬱要負賠償責任嗎?大陸某高中生小雲和小亦都是高3生,還是同寢室友,2019年2月時,小雲用手機拍攝小亦穿著制服躺在床上照鏡子的樣子,並發布到班級微信群組供同學瀏覽。
小亦發現自己的醜照竟然在班群被大家看光,要求小雲趕快把照片收回,但因為已經超過回收時間,所以照片無法撤銷。同年3月,小亦覺得頭暈到醫院治療,初步診斷為憂鬱症,當天小亦服藥自殺,所幸家人和老師機警查覺,趕緊將小亦送醫才撿回一命。
小亦因「醜照事件」,隨後又到另一家醫院治療,病歷指出她因為被同寢室友傳出醜照大受打擊,認為很多人在背後嘲笑自己,所以變得消極、自卑,診斷為憂鬱症,小亦的父母一狀告上法院。
小亦前後憂鬱症發作2次住院,期間小雲發訊息向她道歉,但雙方並未和解。小亦一方要求小雲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精神損害等費用賠償,共計9萬多元人民幣(約新台幣39萬元),其中有6萬元人民幣(約新台幣26萬元)是精神賠償金。
一審法官審酌全案,認為依據小亦的病歷,小亦本身即具有憂鬱症病史,小雲的行為雖促發小亦憂鬱症復發,但與小亦自身狀況關聯較大,小亦應負主要責任,小雲則需承擔次要責任,判小雲賠償小亦醫療費、交通費的30%,合計3,540.1元人民幣(約新台幣1萬5,346元)。
一審判决後小亦方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期間小雲表示同意賠償小亦1萬人民幣(約新台幣4萬3,380元)。法院審理後認為,小雲應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的50%,以及精神撫慰金3,000元人民幣(約新台幣1萬3,005元),合計共8,900.17元人民幣(約新台幣3萬8,582元)。
因小雲在二審訴訟期間,明確表示同意補償小亦元1萬人民幣(約新台幣4萬3,380元),故判決小雲應向小亦支付補償金1萬人民幣(約新台幣4萬3,380元),並駁回小亦的其他訴訟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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