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桃園男師時任某國小老師,還私下經營補習班,2013年至2017年與少女交往,過程中會不斷帶她出遊、送上禮物,兩人並發生多次性行為,直至少女升高中後兩人分手,少女多次有輕生衝動,學校介入輔導整件事才曝光並通報性平會。
少女多次向友人哭訴,自己小六遭男師性侵,只好說服自己與其交往,並提出「自己的故事像是房思琪的情節一般」,對男師又愛又恨,而與其分手的引爆點是她看到男師與另外一名學妹有說有笑。因為整件事情曝光,少女也曾和家人說「我每天都好有罪惡感」「我好對不起他」等。
調查中,男師雖承認與少女是男女朋友,卻對性交次數、地點交代不清,與少女在性平會的說詞大相逕庭,還表示自己有給少女吃避孕藥,性交時有帶套。
法院審酌,男師身為少女學校、補習班老師,明知她未成年身心仍在發育中,卻為滿足私欲與其性交、猥褻,犯後又否認,至今也沒和女方家屬和解。少女父母也請求從重量刑,至於男師的辯護律師請求減刑,法院認為男師侵害少女多達27次不容寬貸,客觀上不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審理後依對未滿14歲女子猥褻、性交,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等,一共27罪,判處有期徒刑1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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