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媒體報導,台南市地檢署日前查獲民眾違法購買飼養領角鴞,經法務部調查局及台南市調查局循線追查,於7月31日查扣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射紋陸龜5隻,因涉案人陳姓男子觸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罪嫌重大,且有勾串滅證之虞,檢方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後,續擴大追查此案。
檢方在釐清盜賣野生動物集團的分工及組織模式後,會同相關單位及中央地方主管機關人員,分兩波在全國北、中、南各地區執行大規模搜索,並於9月25日持搜索票搜索19處,傳喚陳姓男子等13人到案;11月17日再搜索18處,傳喚謝姓男子等16人到案,最終將陳姓及歐姓男子2人收押禁見,並持續釐清追查。
此案查扣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共19物種、64隻,包括游隼4隻、黑鳶2隻、蜂鷹、鳳頭蒼鷹、領角鴞各1隻、活體領角鴞3隻、台灣藍鵲3隻、鳳頭蒼鷹2隻、黃嘴角鴞1隻、八色鳥3隻、長冠八哥3隻、山麻雀3隻、鉛色水鶇6隻、台灣畫眉7隻、台灣八哥1隻、黃領帽亞馬遜鸚鵡5隻、黃頭亞馬遜鸚2隻、青背山雀1隻、赤腹山雀1隻及普通狨7隻等,目前暫時交由相關主管機關、動物保護協會及地區收容中心安置。
「有需求就會產生供給」台南地檢署指出,本案多位買家認為俗稱「貓頭鷹」的領角鴞或其他野生動物外型可愛、可供炫耀,因而心生佔有飼養之心,上游賣家藉此結合非法盜獵集團,獵捕野生動物,其過程已犧牲無數生命,再加上飼主不諳野生動物生活習性,於飼養過程中死亡的野生動物數量也無法推估;檢方呼籲民眾,不要任意買賣飼養野生動物,以免殘害生命,自己更觸法吃上官司。
《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者,可處6個月至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至100萬元罰金;未具備適當場所及設備即飼養保育類野生動物,或未申請經營以營利為目的的野生動物之飼養、買賣,得處新台幣6萬至3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