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姓男子在2019年升任課長後,職務內容改為開發客戶,不過因為公司內部只有他具備根據圖面計算零組件重量、材質和成本的專業技能,所以他必須一個人承擔這些工作內容。依據公司規定,上班時間為早上8點到下午5點,中間休息1個小時,但因為許男工作繁多,幾乎天天早到和加班至6點30分才能離開,他想依規定申請加班費,不過公司卻以「責任制」為由拒絕簽核。
許男2019年6月離職後,除了指控公司未提供加班費,還曾短少提撥勞工退休金2萬餘元。許男提出自己在2016年至2019年的加班時數,共計可以請領29萬2,525元加班費。公司則回應,不鼓勵員工加班,並有明文規定若要加班,須在前一個工作日提出並填寫申請書,經主管簽核才可以加班,未依規定就只能歸入私人事務。
根據《東森新聞》報導,不過經同事作證,常有客戶下午才將資料寄來,並限時要求報價,若許男未當天完成,隔日就會被主管責備,故法官認為,許男確實有加班必要,判決公司須付給許男28萬9,917元加班費,另外還要提撥2萬2,059元勞工退休金到許男的勞退專戶,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