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指出,蔡友才涉及在2016年2月未舉行董事會,卻做成會議記錄,判4個月,另在2015年處理美國金檢報告時涉及不實,判6個月,至於遭指控利用兆豐金資源及上班時間處理私務成立鑑機公司,並由兆豐金貸款給投資鑒機的潤泰等股東與內線交易,涉及背信等重罪,合議庭認定罪證不足,判無罪。
合議庭指出,很難要求員工在上班時間完全不處理私務,且蔡友才與兆豐金是委任關係,並沒有明確的上班時間,法官認為,用公司資源處理私務,不必然是背任。此外,潤泰及寶佳也表示,投資鑒機是投機蔡友才個人,法官認為,若潤泰沒有投資鑑機,也不一定會投資兆豐金,至於兆豐金貸款給潤泰,合議庭認為,基於大水庫理論,潤泰本來就固定會向兆豐金貸款,無法證明潤泰及寶佳獲得的兆豐金貸款,就是流向蔡友才的鑑機公司。
本案是台北地檢署偵辦兆豐銀紐約分行遭美國重罰57億元弊案,意外查出年薪高達913萬的前董座蔡友才,擔心政黨輪替後無法續任董座,與親信王起梆利用兆豐金資源成立新公司且核發貸款給新公司的股東,為自己安排後路,且在兆豐金遭美方查辦時先將名下兆豐股票脫手。
台北地檢署認為,2015年時蔡友才評估國內政治局勢,認為2016年繼續受財政部指派為兆豐金的法人代表可能性不大,急於謀求個人未來事業發展,利用兆豐金資源,招攬私募基金投資,以達成退休後經營隱形金控公司目的。
蔡友才在2015年3月5日,利用親屬人頭在英屬維京群島註冊成立NICK&ZIV公司(簡稱NZ公司),再指示王起梆草擬私募基金計畫,同年10月再向潤泰及寶佳集團招攬投資,到了2016年3月4日,NZ公司再投資成立鑒機公司,與兆豐金集團的兆豐投資公司有業務競爭關係。
檢方發現,潤泰集團子公司潤泰興、潤華染紡織廠共同向兆豐貸款75億元,蔡友才在核貸過程未迴避,也沒揭露自己與潤泰集團貸款與投資鑒機的利益關係,到了2016年3月31日,該筆貸款放款後,潤泰集團以認購特別股方式,投資鑒機58億元。
檢方認為,蔡友才所為在表面上雖讓兆豐銀帳面看似有營運績效及利息收入,但兆豐銀短期貸款給潤華染織及潤泰興的年息只有1.35%,借款期間分別只有177天及60天,利息很低,卻對兆豐銀產生巨大風險與損害,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內線交易等罪,2016年檢方將蔡友才、王起梆各求刑12年及10年有期徒刑,原遭羈押的蔡友才後來獲5,000萬元現金及2億人保證人擔保交保,一審今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