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丈夫表示,妻子與W名醫以研習等名義前往日本北海道、大阪及美國聖地牙哥,更安排單獨出遊;此外2人從2008年認識及合作以來,妻子除積極凍卵外,並以戀人方式交往及規劃未來共同生活,且以「爛」及「小爛爛」一詞稱呼未來所計劃生育的小孩。
女教授則說,他跟名醫間都是討論公務,及日常生活瑣事,沒有逾越一般朋友交往,況且她與名醫合作發表論文及申請專利,是學術上的研究夥伴。
對於陳姓丈夫所提的Line對話紀錄,女教授也認為多未記載日期,上面就算有日期也是陳某自行填載,對話內容並不連續,否認真實性。
不過,法官認為,名醫載女教授去汽車旅館的座車是登記在他太太名下,依現有相關證據來看,雖無法判定被告二人在女教授婚姻存續期間有發生性關係,但在女教授婚姻與陳姓丈夫婚姻關係還在時,即處於具私密性的汽車旅館,客觀上足認二人當時交往舉止,已逾越合宜社交活動應有分際。
判決指出,名醫及女教授所為,屬對自身及他人婚姻不誠實行為,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且情節重大,因此,判決二人須連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