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了解,今年1月31日下午2點30分左右,鄭姓婦人在遠東商銀台北城中分行內,看到櫃檯角落地上有2袋裝有藍莓氣泡水和餅乾禮盒的袋子,便直接擅自拿走。而禮盒所有人林姓男子返回銀行發現禮盒不翼而飛,因此報警處理。
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追蹤到鄭女,鄭女雖不否認禮盒是她拿的,但強調禮盒是藝人林青霞要送她的,並聲稱林青霞還打電話要她到銀行拿禮盒,聲請傳喚林青霞到庭。
不過,法官審酌,依據監視器畫面禮盒的確是鄭男所擁有,而禮盒若真鄭女所稱,為林青霞贈送,沒有必要將禮盒放在公眾得自由出入的銀行地板,再通知鄭女領取,增加遺失風險,大可親自或請託人將禮盒送到鄭女住處,顯見鄭女的說詞有違常理。
另根據鄭女說詞,表示林青霞在事發前1天打了3通電話給她,但調閱鄭女的通聯記錄,依其所描述的時間點,除鄭女胞姊撥打其電話外並無其他外人,足認其供詞不足採。而鄭女聲請傳喚林青霞到庭,並要求法官命林男提出購買禮盒之發票,但鄭女根本沒有林青霞的聯絡方式,林青霞也沒有打過電話給她,可見證詞不實,沒有傳喚的必要,林男即便無法提供發票,也無礙認定。
法官認為,鄭女為了貪圖小利,將他人物品佔為己有,對他人財產權益、尊重及守法觀念皆有偏差,且不僅否認犯行、未賠償告訴人損失,還無端指責告訴人與林青霞聯合陷害,犯後態度極差,因此依法判罰9,000元,得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