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氣日正當紅的雞排妹,最近對於醫美診所的廣告放著她的舊照感到不滿,認為已侵犯她的肖像權,一狀告上台北地方法院。
本刊調查,雞排妹控告的對象,是位於高雄市的元和雅醫美診所,該診所在大門走廊的4根柱子大打廣告,每一面都印著各種整形外科手術的案例,其中一根柱子就是以雞排妹穿著運動風比基尼的照片為主角,寫著複合式抽脂,並標註「雞排妹/鄭家純」等字樣。
經查這張照片是雞排妹2012年推出第一本寫真集《18歲的禮物》,主動找上元和雅醫美診所談合作,雙方談好由元和雅免費進行大腿內外側加臀下水刀抽脂,以及雷射減脂等價值25萬元的手術,並負責提供術前術後照的梳化及攝影,雞排妹則是將肖像權授權元和雅作為廣告宣傳之用。
雙方在2012年3月簽訂合約,元和雅官網可見雞排妹分享整形故事,只見她對鏡頭表示,自己因為愛吃,雖然胸部長得不錯、腰也很細,但側面看起來手臂及大腿比例就明顯粗壯,加上拍攝寫真的日期在即,到健身房運動的成效太慢,所以才會選擇做抽脂手術。
寫真集出版時,雞排妹甚至還在其中一頁寫下「感謝元和雅」,沒想到過了幾年,雞排妹認為當年簽訂的合約沒有規定授權期限,對她並不公平,且授權範圍應該只有網路文宣,不包括印製成實體廣告的看板,診所卻將她的寫真照片大大的印製在門口的柱子上,她透過經紀人溝通不成,只好委任律師提告請求解約。
不過,根據本刊調查,這只合約確有載明雞排妹的肖像,可於診所及網站刊物上使用,也未訂有期限,雞排妹卻執意提告請求解約,要求拆除診所柱子上的廣告看板,元和雅及法定代理人還須連帶賠償150萬元,其中100萬元為財產損失,另外50萬元則為精神慰撫金。
對於遭到雞排妹控告,元和雅診所相關人員聽聞後都感到一頭霧水,並提出雙方往來的Email自清,表示簽約時雞排妹才剛在網路爆紅1個多月,名氣不大,診所看她特地從台北到高雄請求合作的情分,依然提供價格高昂的手術合作,還額外贊助10萬元購買雞排妹的寫真集,當時雞排妹十分感謝,才會允諾提供10張寫真照片,讓元和雅作為行銷推廣使用。
其中一封Email是元和雅寄給雞排妹的經紀公司水舞演藝,提醒對方先前有允諾要提供10張照片給元和雅使用,卻只給了4張,希望可以儘快補齊其他6張。
另一封Email則是水舞演藝公司的回應,指先前已經給了6張照片,應該是補4張才對,並隨信附上4張雞排妹的寫真照片,指贊助書款10萬元,開發票需另外付發票稅,但可提供收據,要求元和雅提出收據格式以免除稅額。
從雙方往來的信件內容可以看出,水舞演藝公司對於元和雅提及「允諾提供照片供宣傳使用」的要求並沒有任何異議,照片也隨著回信附上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