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昌國際公司實際負責人吳國昌,被控以露營車售後租回專案及在嘉義、金門離島等地進行土地買賣及興建飯店等投資為由吸金24億元。律師部分因被控以鑑定契約合法方式,使投資人信任中信昌公司是合法收受存款,導致全案逾千名投資人受害。
法院認為,律師江東原、葉大慧及魏君婷,以每件收取鑑證費用1000元代價見證,由於並非契約合法保證,但一般民眾無從辨識而誤信,院方因此懷疑律師幫助中信昌公司吸金未被起訴,依職權告發3人,建請檢察官分案偵辦。
台北地檢署偵辦後,認為江東原、葉大慧、與魏君婷為吳國昌吸金的幫助犯,今天依違反銀行法起訴3人,並建請法官宣告沒收3人犯罪所得,分別為23萬1000元、129萬8000元、143萬1000元。
至於吳國昌在一審被依違反銀行法等罪判決14年,二審改判8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判決12年徒刑,目前則由高院更二審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