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黃姓男子在2014年聖誕節與妻子結婚,但今年2月間發現,妻子與董男有不尋常關係,2人不僅第一次見面就接吻、交往,還在去年11月發生性行為;黃男要求出軌妻不得再與小王見面,但2人仍不顧告誡,繼續發生性行為達40多次,2人的對話中更充滿性暗示、私密處照片。黃男控訴,妻子和小王的行為讓他家庭破碎、精神受創,求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董男出庭辯駁,指自己與人妻是兩情相悅,否則不可能一起出遊、拍親密照,甚至發生性行為。他還說,人妻向他表明會盡速與丈夫離婚,要他耐心等待,責任並不能完全歸咎於他;董男稱,黃男要求的賠償金額過高,否則他是有意願向黃男進行協調、和解,
台北地院民事庭審理時,勘驗人妻、董男的對話紀錄、裸照,認定雙方確實交往,並發生性行為,已破壞黃男夫妻的婚姻及幸福,已達侵害配偶權程度,不過考量董男的侵權態樣、破壞程度及雙方身分地位後,判董男應賠償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