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2013年6月20日晚間6點,國中女學生到鄭家中學習小號,告知鄭左肩、左手不舒服,鄭卻對她誆稱「神經會互相傳導」,接著觸摸少女左胸,還撩起少女上衣,用雙手搓揉胸部數秒;少女返家後告知父母,將鄭告上法院,審理期間鄭與少女達成和解,並獲少女父母原諒,被法院判處6月徒刑、緩刑3年定讞。
不過事隔6年,去年5月1日晚間,鄭與一群朋友赴KTV飲酒聚會後,返家途中見一名女友人不勝酒力,竟將她帶到摩鐵性侵;期間女子因疼痛驚醒拒絕,鄭仍未予理會,仍強制性侵得逞。
事後女子將鄭告上法院,法官認為,鄭與女子僅是普通朋友,且明知她意識不清,竟為自身慾望趁機性侵,被害人拒絕仍未理會,導致女子身心不可磨滅的創傷,女子事後因故去世,逝世前仍未原諒鄭。
士林地院認為,鄭雖已經賠償女子母親100萬元並和解,但他已是二度犯案,堪稱惡性重大,無任何情堪憫恕或宣告緩刑餘地,判處他3年2月徒刑,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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