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強調,為避免國際人流移動所造成之防疫破口及降低社區防疫負荷,針對合法停留超過180日之外國人,前於7月17日、8月14日、9月14日、10月15日、11月13日及12月14日6度宣布自動延長30日停留期限之措施,本次為第7次。
移民署進一步說明,本項措施仍將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對疫情發展狀況之評估,適時檢討調整。同時強調2020年3月21日以前入境且目前在台尚未逾期停留之外國人,其在台停留期限已經被第7次自動延長30日,惟仍得視個案審酌,針對在台有違法(規),或有因違(異)常情形而遭限令出國。
移民署並舉例說明,A外國人以停留期限30日之免簽證於3月17日入境,原應於4月16日出境,經外交部自動延期5次(每次延長30日且在台總停留天數不得超過180日,合計延長150日),且加上本署分別於7月17日、8月14日、9月14日、10月15日、11月13日及12月14日6度延長之天數(每次延長30日,合計延長180日)。
其可在台停留之總天數為360日(30日+150日+180日,合法停留末日延至2021年3月12日),符合「3月21日(含)以前入境且目前在台尚未逾期停留」要件,適用本署第7次自動延長30日之措施。故A外國人經第7次自動延長30日後,其合法停留末日由2021年3月12日再延至2021年4月11日。詳細說明則可參考移民署官網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