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由於《公職人員選罷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被罷免者自解除職務之日起,「4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政壇內近期議論,若《公職人員選罷法》定義的「同一公職」,不限於「高雄市長」,而可泛指直轄市長,則韓國瑜恐怕連2022轉戰桃園市長、台北市長的機會都將喪失。
另外,上週被罷免成功的民進黨桃園市議員王浩宇也傳出有意轉戰台北市港湖區參選台北市議員,同樣的,如果「同一公職」定義不限於「桃園市議員」,可泛指「直轄市議員」,則王浩宇恐怕也無法轉進北市議員選戰。
由於過去從未有被罷免成功的政治人物再次參選的前例,因此《選罷法》條文定義將成為韓國瑜、王浩宇2022能否轉戰的關鍵。
本刊查閱《公職人員選罷法》立法歷程,該條文最早出現在民國69年施行的《選罷法》前身《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但當時立法理由僅描述「本條規定罷免案通過或否決後之限制」,並未進一步針對「同一公職」進行解釋。
到了民國80年《公職人員選罷法》施行後,該條文被原封不動地保留,僅在民國96年《選罷法》大幅修正時,將條次更動,並將第一項後段「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修正為「其於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亦同」。並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