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2男1女是某社群網站認識的網友,於某日凌晨2時,在該公園的長椅上,進行性交行為,而在該處進行性交完畢後,3人又移動至公園的溜滑梯處繼續性交,事後遭路過民眾撞見,連忙報警處理。
判決書指出,3人皆知成大公園是公眾得自由出入之場所,且四周為供人車通行之人行道、車道,仍共同意圖供人觀覽。3人偵訊時均對案情坦承不諱,且與證人之證詞相符,並有現場7張照片佐證,因此3人之犯行均勘認定。
對此,法官認為3人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且發現2男皆有前科,審酌3人的犯罪動機、經濟狀況、教育程度等後,依法做出判決。將3人依共同犯公然猥褻罪,判處女子拘役10日、2男則分別判拘役20日、40日,如易科罰金得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