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決指出,當時公車駕駛開進站時,婦人就已經站起來,只用單手握扶桿,也有疏失,必須負起20%的責任,扣掉已經給付的保險,判業者和駕駛需賠償29萬,全案仍可上訴。
司機指稱,婦人按下車鈴後,公車未停妥前就起身,且她攜帶一隻馬爾濟斯並背著背包,可能因此疏於注意自身狀況,因公車進站前的輕微剎停,慣性作用力往前摔倒,並強調他是在婦人摔倒後才緊急剎停,否認過失。
民事部分,婦人的母親提告指稱,司機當時超速又於進站前急踩剎車,導致女兒跌倒喪命,東南客運是雇主應連帶賠償,因此向東南與司機連帶求償504萬餘元,另向東南單獨求償614萬餘元。
事實上,該司機非第一次開公車害乘客傷亡,2015年他駕駛大有巴士公車時,也未注意高齡92歲的阿嬤右腳剛踏上前車門階梯,就按下關門鈕起步行駛,導致阿嬤摔出車外,右腳還被公車右前輪輾過,右側膝下截肢,事後司機被依照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18萬元定讞;民事部分判大有巴士及司機須連帶賠償張婦185萬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