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掌握,王美花出手的原因在於亟欲了解,究竟台鹽綠能合約為何從7億違約賠償金暴增為140億元,過程中有無出現人為疏失或不可告人的隱情,諸多疑點,不免啟人疑竇。
由於合約最後註明,授權董事長在不損及公司利益下,擁有修改權力,按理來講,陳啓昱當時身為董座,對於合約擬定應當相當清楚,究竟他面對王美花追問是一問三不知,或將合約擬定責任宣稱由部屬處理,格外引起外界關注
本刊調查,台鹽之所以簽訂此合約,將原因歸咎於台泥嘉謙的母公司,即台泥明定供應商必須簽署「廉潔承諾聲明」,包括採購合約違約金為承攬總價50倍、工程違約金為承攬總價10倍。
加上,台鹽認為歷年無員工違反廉潔守則,違約風險不高,況且實務上,面對違約金額過高,法院審理也會酌減,全案實際承擔的賠償金額並不會像合約所寫的那麼高。
不過,鉅額賠償規定就是被白紙黑字寫進合約裡,就連台泥高層也被此事驚動,為此內部還開會研議,雖然雙方合約簽了,但最後台泥及台泥嘉謙綠能都願意協助台鹽方面解套,雙方將重新修改合約,賠償金額也極可能修改回原來的工程經費的一半,即7億元,不至於讓台鹽營運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