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朝章表示,從監視器錄影畫面等資料內容,可以證明陳姓調查官與女方離開聚會場所時,雙方互動正常,且女方的表情沒有任何異樣,在電梯中還與陳姓調查官有說有笑,互動良好,聚會結束走出電梯時,還回頭與陳姓調查官揮手道別。
呂朝章指出,電梯內的監視器錄影畫面顯示,陳姓調查官與女方聚會後,一同搭電梯下樓,女方要在1樓出電梯,陳姓調查官則因手機不見,打算至地下樓層找手機,陳姓調查官與女方進電梯內時有說有笑,等電梯抵達1樓後,陳姓調查官站在電梯內一角沒有要出電梯,而女方出電梯時還不斷回頭。
呂朝章解釋,當時女方長按電梯開門按鈕,不出電梯,是陳姓調查官要女方先出電梯,女方這才離去。如果陳姓調查官強制猥褻或性騷擾女方,按理來說,女方理應立刻奪門而出或迅速離開,避免與陳姓調查官共處一室。
呂朝章還說,聚會當日所點的餐點有剩餘菜,女方臨走時曾將炸雞、滷味等食物打包帶走,並提著打包食物,與陳姓調查官一同搭電梯下樓,如果陳姓調查官涉及強制猥褻,女方當下應會快速離開現場,不可能還在場打包餐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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