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2020年5月20日孫男開車載著楊姓友人、楊的朋友女大生和2名女網友夜遊淺水灣,凌晨4點陸續送其他人回家,最後載著女大生要返回士林區住處途中,突然邀約女大生到擎天崗看日出。
清晨5點多,孫將車開往竹子湖,半路停下車貼近後座的女大生說「我想來一發」,女大生當場拒絕,孫拿出13公分長的蝴蝶刀貼近女大生脖子,以「妳想要妳的屍體倒在路上嗎?」等語威脅。女大生當場嚇哭,馬上打開車門想逃跑,但不慎跌倒,孫將她拉回車上,性侵得逞,過程中以手機拍下她私密處等照片。
孫否認性侵,辯稱「這是男女朋友上的交往」,反指女大生因不滿他拍影片才提告。女大生反駁,控訴「當時只想要活命,只能先順著他。」且腳跌傷、眼鏡也掉了,她全身赤裸加上近視看不清楚環境,根本無法逃跑。
法官認為女學生僅150公分高、體重40公斤,孫男身高178公分,又拿刀威脅,讓女方難以抵抗,且雙方未達成和解,依攜帶凶器強制性交罪判孫7年6月徒刑,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5月得易科罰金之刑。案件經上訴後,高等法院二審認為一審認事用法無違誤,維持原判決,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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