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為洲指出,現行法律不足以約束跟騷行為,僅有《性騷擾防治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但性騷法要件的構成,必須有言語、行為等,而跟騷行為則沒有任何言語或動作,「也許是追求的一種,男性或許較難以體會這樣的心情,女生心情上是很恐懼,所以必須立法制止這樣的行為。」
林思銘表示,民間團體多年來也都努力想推動「跟騷法」,政院也曾提出「糾纏騷擾法」,但在院會協商時,因警政署反對,最後功虧一簣。他認為,跟騷行為通常是犯罪前兆,應立法維護社會安寧與預防犯罪,目前他也已提出版本,跟騷行為可以向警方申請警告令,有必要時也可以向法院申請保護令。
李貴敏說,這是對婦女日常生活必要保護的法案,民進黨政府也一再強調社會安全網建立的重要,但到目前法案都無法通過,事實上各先進國家,如英、美、澳德等國,都有反跟騷類似法案,但台灣則沒有,若台南馬來西亞女大生案,警方第一時間就處理,或許就不會有悲劇的發生,能提供行政單位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