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莊男去年5月中旬中午,在基隆市一處公車站內,看見一名有中度自閉症、中度智能障礙的被害女子,獨自一人行經該處,莊上前攀談後,邀她去吃麵線羹、飲料、冰淇淋為由,將她帶進賓館房間。
莊男與被害人聊天時,看到她吃冰淇淋時,部分融化滴落地面、沾到身體,利用她心智障礙不知如何應變,先以手撫摸被害女子胸部、腿及私處,甚至還親吻她臉部。
莊男見女子未加反抗,又要求她自行脫掉衣褲,趁她赤裸時與她發生性行為。女子返家後告知父親下午與莊男相處經過,女子父親得知後立即報案,警方循線找到莊男,事後遭檢察官起訴。
法院審理時,莊自白稱當天他的生殖器有接觸到被害女子的生殖器外圍,但因她說很痛就停止動作了,沒有深入陰道。法官依刑法規定,性交是指以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行為,莊男生殖器雖僅與被害女子陰道接合,仍屬刑法性交行為。
法官依事證認定莊男犯行,並審酌莊坦承犯行,與被害人達成調解,當庭賠償20萬元,被害女子父親也希望給他從輕量刑、緩刑機會,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判刑2年,緩刑3年,可上訴。
★《鏡週刊》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立刻撥打110報案,再尋求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