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林男一年多前,見鄰居婦人臥病在床,且經常一人在家,他起了色心,某日,假借送餅乾探病,進入房裡,趁四下無人對婦人伸出祿山之爪,強行撫摸婦人胸部、大腿內側,甚至脫下褲子,強拉婦人的手觸摸自己陽具。
病厭厭的婦人無力反抗,幸好此時被人女兒剛好回家,見狀斥喝惡狼,他狼狽逃竄,被害人家屬不甘受辱,立刻報警,將林男逮捕到案;案經屏東地檢署依強制猥褻罪提起公訴。
屏東地院合議庭審理時,林男辯稱,他見鄰婦生病疼痛難耐,好意為她按摩,緩解其身體的不適,絕無侵犯女鄰居之意;但目擊這醜陋一幕的被害人女兒指證歷歷,被害人也清楚證稱,林男撫摸其乳房等私密處,因此法官認定他強制猥褻,且因林男到案後飾詞狡辯,毫無悔意,因此法官依強制猥褻罪判他3年6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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