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黃男於2018年6月某日晚上,行經復興南路1段與市民大道3段交叉路口時,吳姓駕駛因沒禮讓行人,直接撞上黃男,造成黃男左胸、手腳有多處挫傷,黃男因此憤而提起民事求償訴訟,更有一條驚人的賠償清單。
黃男認為自己總共損失達5千多萬元,包括:精神慰撫金400萬元、肉體痛苦賠償200萬元、衝撞造成身體挫傷的權利金500萬元、無法工作損害494萬餘元、交通補助443萬4,750元、特別損害(商譽、名譽、信賴度損害) 500萬元、健身房年費共6萬1,938元、營養品384萬,6852元、居家保健儀器花費113萬4,414元、官司拖延利息5-10%、勞動力減損檢驗費1萬元、商業保險公司拒保損失500萬元。
另外,黃男還表示,自己因為受傷無法洗碗,所以必須要買洗碗機,且預計每2年要換1台,花費共67萬5,989元,而且受傷還導致他因工作損害,無法儲蓄的利息損失126萬5,165元,還有他的祖母101歲仙逝、外祖母86歲才走,隔代遺傳到長壽基因的他也能活到100歲,還有62年壽命,以每年13萬餘元計算醫藥費共862萬1,472元,再加上通貨膨脹需乘以1.5倍,計為1,293萬2,208元。
黃男將他自己認為的損失,列下來給法官,總共有5,031萬餘元,但他僅請求1999萬元,而吳姓駕駛對於黃男的指控則表示,黃男當時未依規定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上,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他還走在行人穿越道左側,更可能提高被撞的風險,所以黃男應也要負部分肇事責任,而且黃男提出的賠償金額過高。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黃男的身體與精神痛苦可以理解體諒,不過他提出的醫療單據,有些是拿取鎮咳、鼻炎、腸胃藥物等單據;健身房會員是在車禍受傷後才購買;其它請求賠償的金額項目也多與車禍無關,像是生活用品、營養品、家電、牙膏、可可粉等支出。
法官強調「損害賠償不是中樂透」,且根據黃男的就診紀錄顯示,他仍可自行下床走到急診外,更能協助做筆錄,並步行離院,無行動不便之情形,因此宣判,黃男因未依規定行走人行穿越道需負20%過失責任,吳姓駕駛最後僅需賠償1萬6,000元,且訴訟費用由黃男負擔,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