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慶峰於2019年五月與同事林姓、李姓員警(緩起訴處分)在未持有搜索票狀況下,強行搜索黃姓、洪姓兩名毒蟲住處,搜出毒品後,才脅迫嫌犯簽署「自願搜索同意書」,將兩嫌移送法辦。
搜索過程,洪嫌的Y姓女友在場,趙員見她頗有姿色,起了歹念,他仗著權勢,逼迫Y女「協助辦案」,當天由他騎機車載Y女,命她幫忙找另名毒品通緝犯,一路上毛手毛腳,隔天Y女送餐給洪嫌時,又要求加為Line好友,之後,趙慶鋒對Y女糾纏不休。
由於Y女也有毒品前科,於是她順勢請趙員幫她查詢警政署內部資料,趙員也違法調閱,接著,他藉口拿資料給Y女,強行將女方載到汽車旅館強吻、猥褻,緊要關頭Y女以「我沒有心理準備」拒絕,逃出狼口。
第三次約炮,趙慶鋒說要帶他去屏東車城泡溫泉,Y女爽約,趙心中不爽,這時Y女主動要求他查詢服刑中的前男友何時出獄,趙幫忙後,又約Y女出來,同樣毛手毛腳,Y女仍推拒,這次趙員惹得大發雷霆,威脅若不就範,以後遇到毒品案就不會放過她。
Y女恐懼遭報復,於是向調查局檢舉,案經高雄地院審理,法官認為,趙慶鋒身為資深警察人員,竟以非法搜索偵查犯罪,更貪瀆女色濫用權限,庇護犯罪,違背職務要求不正當利益部分,判刑八年;非法搜索部分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逼迫嫌犯同意搜索、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判刑一年四月,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8年10月;趙認為判刑太重,不服上訴,但高雄高分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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