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13 14:31 臺北時間

母偷看16歲女兒手機 驚見與網友合拍「愛情動作片」氣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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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16歲少女與網友愛情動作片被母親發現,高雄地院法官依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判刑網友一年、緩刑三年。(資料照片)
16歲少女與網友愛情動作片被母親發現,高雄地院法官依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判刑網友一年、緩刑三年。(資料照片)
16歲、就讀台南某中學的Y姓少女,透過交友軟體結識成年的張姓男子,去年一月,兩人在高雄前金區某旅館約炮,張男還拍攝Y女穿著學校運動服的「愛情動作片」;事後Y母偷看女兒手機時,發現這段影片,氣炸了!拉著女兒到警局報案,因張男與少女家長達成和解,並賠償20萬,因此高雄地院法官依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將他判刑一年、緩刑三年。
就讀台南某高中一年級的Y姓少女,透過交友軟體認識成年的張男,去年1月16日下午,兩人相約高雄市前金區某家飯店做愛,當時少女身上還穿著學校運動服,而張男一邊與少女做愛,同時還拍攝女孩穿著高校運動服的「愛情動作片」,事後張男把兩人約炮時的激情照片、影片透過Line傳給少女,當作紀念。
沒想到,Y母某日偷看女兒手機,發現孩子與張男約炮的對話、兩人在旅館上演的愛情動作片,剎時崩潰,拉著女兒到警局報案、驗傷,同時將手機影像資料提供警方。
案經高雄地檢署將張男提起公訴,但一審合議庭審理時,張男證稱,兩人激情做愛的影像、照片,並未外流,他只傳給Y姓少女作為紀念,而且,他也與少女家長以20萬元達成和解,取得對方原諒。
法官根據檢警鑑定報告,認定其供詞屬實,張男並未加洗、外傳激情影像,因此依《兒少性剝削條例》中:「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之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1年、宣告緩刑3年,但得另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務,全案可上訴。
《鏡週刊》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立刻撥打110報案,再尋求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
更新時間|2023.09.12 20:38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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