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讀台南某高中一年級的Y姓少女,透過交友軟體認識成年的張男,去年1月16日下午,兩人相約高雄市前金區某家飯店做愛,當時少女身上還穿著學校運動服,而張男一邊與少女做愛,同時還拍攝女孩穿著高校運動服的「愛情動作片」,事後張男把兩人約炮時的激情照片、影片透過Line傳給少女,當作紀念。
沒想到,Y母某日偷看女兒手機,發現孩子與張男約炮的對話、兩人在旅館上演的愛情動作片,剎時崩潰,拉著女兒到警局報案、驗傷,同時將手機影像資料提供警方。
案經高雄地檢署將張男提起公訴,但一審合議庭審理時,張男證稱,兩人激情做愛的影像、照片,並未外流,他只傳給Y姓少女作為紀念,而且,他也與少女家長以20萬元達成和解,取得對方原諒。
法官根據檢警鑑定報告,認定其供詞屬實,張男並未加洗、外傳激情影像,因此依《兒少性剝削條例》中:「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之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1年、宣告緩刑3年,但得另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務,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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