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剛升高一的少女去年1月寒假,無聊間下載交友軟體,結識20歲的張姓男網友,隨即展開網戀。網戀沒幾天,張男就約少女到摩鐵見面,不料,張男見面看到少女穿著高中運動服,心中燃起非分之想。
雙方開房後,張男要求少女口交,隨後發生關係,更在其間將過程拍下,事後再將影片傳給女方回味。事後少女母親驚覺愛女行為有異,於是私下偷看女兒手機,發現一段高體育服的性愛片,點開觀看後才發現是自己女兒,氣得找張男興師問罪,並拉著愛女赴警局提告。
高雄地院審理時,認為張男明知少女未滿18歲,心智發育未全,思慮亦未周詳,卻為滿足個人私欲,拍攝兩人性愛影片,戕害少女身心健康及日後人格發展,行為可議。
對此,法官審酌案件時,念在張男犯後坦承罪刑,且無前科,也已付20萬元和解,其態度良好,加上少女雙親具狀求情,因此依製造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條件是1年內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務,期間付保護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