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歲張姓男子本月20日到超商影印時沒戴口罩,店員上前勸導無果,張男更在超商門口來回橫跳,模仿《九品芝麻官》中的方唐鏡,「我又進來了!我又出來了!打我啊笨蛋!」新北市衛生局獲報後,依法對張男開出1.5萬元罰單,而張男也在妻子要求下上傳道歉文,不過內容反讓網友看了一頭霧水。
整起事件曝光後,網友留言怒嗆「見一次打一次」「店員怎麼沒有賞他一記飛踢」,但如果店員當時真的動怒打人,是否構成犯罪?對此律師賴瑩真,曾於3月在YouTube頻道上傳影片,當時她就以《九品芝麻官》為例,分析當時包有為在方唐鏡的挑釁下出手打人,能不能獲得無罪?
賴瑩真解釋,法律上如果獲得「被害人承諾」,也能構成阻卻違法的事由。意即被害人如果願意放棄法律保障的權益,甚至要求別人來侵害他的權益,「那你硬要處罰這個行為人,好像也不太公平」。賴瑩真舉例,一名老菸槍想戒菸,請朋友丟掉他的香菸、打火機,但某天老菸槍後悔,反過控告朋友毀損罪,這時朋友的行為就不具有違法性。
不過賴瑩真接著說,在某些情況下即使有被害人的承諾,但因為侵害的權益太過重大,不見得能阻卻違法,《刑法》第282條就規定,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將人致死或致於重傷,還是會面臨有期徒刑,因此「並不是所有被害人承諾的情況下,都可以無罪」。
賴瑩真回顧電影片段,指出像這樣「打我啊」的要求,在現實生活中其實也不少,不過司法實務上認為,「哩來哩來!」「打我啊!」「有種你就試試看!」等言詞,明顯可以聽出是挑釁,「他是在嗆你不敢,並不是真的要你打下去的意思」。因此如果受不了刺激動手打人,並不算獲得對方承諾,該行為仍然具有可罰的違法性,所以電影中方唐鏡若要告包小龍傷害罪,還是可以告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