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六龜區一名56歲賴姓男子29日晚上7時許,獨自騎機車行經台27甲線0.8公里處時,因未戴口罩被巡邏警員發現並示意攔停要求受檢,孰料,賴男憂心酒駕被查獲,因此假意配合靠路邊受檢,卻趁警員下車時的空檔,急催油門駛離。
警員見狀馬上回到車上追緝,約追了30公尺就將賴男攔下,發現賴男不僅沒戴口罩,還沒有駕照且全身酒味,經酒測又達0.8 mg/l。警方當下提供給賴男口罩,並依《傳染病防治法》開單告發開罰3,000元,1張無照駕駛6,000元罰單及不服取締稽查開罰1萬元,3張罰單共裁罰1.9萬元;另依公共危險罪將賴男送辦。
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者,機車駕駛人處1.5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
不過,若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即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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