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檢署說,各地檢署另得視情況調整施用毒品案件採驗尿液次數,相關辦法說明如下:
一、自110年6月1日起,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台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檢署受理除性侵害及特殊案件外之假釋出獄人報到,改採書面方式
為因應全國進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第三級警戒,自110年6月1日起台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檢署受理假釋出獄人之保護管束報到,改用監獄發給之「書面報到單」1式3份(另1份由監獄收存),出獄人只要在24小時內將報到單1式3份連同假釋證明、保護管束命令、出監函、出監證明、身分證等證明文件影本送到應辦理報到之該管地檢署收發室(夜間:法警室) ,蓋收文章後即可完成,不須再至執行科及觀護人室制作筆錄,以減少人員間不必要之移動及接觸,防範疫情擴散。
惟性侵害案件之假釋出獄人,或有特殊情形經檢察官認不宜採取書面報到者,仍依原定作業模式辦理。
二、自110年6月1日起,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台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檢署就施用毒品案件之採驗尿液次數得視情況適度調整。
有關緩起訴、保護管束期間內對毒品犯罪者實施定期尿液採驗作業部分,因屬於近距離接觸之業務,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第三級警戒期間,回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之規定,即授權保護管束者斟酌情形適度辦理,不受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8條所定最低採驗次數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