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3 14:47 臺北時間

基隆4警查毒黑吃黑 勾結毒梟賣毒抓下線再分贓遭求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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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基隆4警勾結毒梟上演黑吃黑,遭起訴求處13年。(資料照)
基隆4警勾結毒梟上演黑吃黑,遭起訴求處13年。(資料照)
基隆地檢署偵辦基隆市警局南榮路派出所及八堵分駐所員警利用偵辦毒品案以「黑吃黑」手法,獲取不法利益,今(3日)將4名警員與余姓共犯等共8人,以貪污治等罪起訴。
全案由檢察官蕭擁溱偵辦,主嫌張姓警員及余姓毒販涉嫌重大,檢方分別求處13年、14年有期徒刑,並建議法院繼續羈押二人。
檢方指控相關犯罪事實如下:
一、以「黑吃黑」侵占、湮滅扣案毒品部分
張員於從警前與余民結識。二人為謀取錢財,謀劃「黑吃黑」之計,由余民以購買毒品為由誘約販毒者,等販毒者攜帶毒品現身,張員及邀約參與之警員,即以警職身分出面查扣毒品,之後再侵占職務上持有之扣案毒品,配合余民指示之人調包或混充,將扣案之毒品交給余民,再朋分利益,其等先後3次「黑吃黑」之行為:
  1. 余民誘約葉民於109年4月4日凌晨3時許,在新北市新店區某處交易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張員、黃員、周員及不知情之A警員即前來扣得葉民所有之愷他命2大包(約150公克),由黃員及A警員押解葉民返回南榮路派出所,張員與周員將扣押之愷他命2大包侵占入己,交由共犯蔣民以白砂糖混充及調包,供作張員等查獲葉民持有毒品案之證物,變造隱匿葉民涉犯毒品案件之證據(嗣葉民因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未達20公克,經他署不起訴處分確定);再將未混充之愷他命(約75公克)交由蔣民轉交給余民。之後余民將10公克愷他命分予蔣民,另交付現金新台幣(下同)6萬元予張員、周員、黃員朋分(各分得2.5萬元、2萬元、1.5萬元)。
  2. 余民以相同手法,誘約曾民於109年5月4日凌晨,在基隆市仁愛區南榮路某洗車場交易毒品,張員、周員即前來扣得曾民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大包(130公克)及其他零星二級毒品,並逮捕曾民。張員與周員將扣押愷他命加以侵占,交予黃員、蘇員與共犯林民,由林民以白砂糖、原扣押之部分愷他命約15公克混充至100公克,連同查扣零星毒品,由周員載回南榮路派出所;原扣押未混充之愷他命約115公克交給林民轉交給余民。嗣後余民交付8000元予林民、交付金額不詳之款項予張員、周員、黃員、蘇員朋分(張員分得金額不詳、周員分得1萬元、黃員分得5萬元、蘇員分得5,000元)。另張員獲悉曾民拜託周員簡單處理,而與周員於當天在南榮路派出所,將上開摻混白砂糖之愷他命,傾倒在派出所後方水溝,湮滅關於曾民販毒之刑事證據(之後果然以曾民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移送本署,本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3. 余民食髓知味,再以相同手法,誘約陳民於109年7月31日某時許,在基隆市仁愛區南榮路某禮儀公司對面交易第二級毒品大麻,張員、周員即前來查扣陳民持有之大麻2大包(每包約250公克,共500公克)。陳民遭逮捕後,以「家有妻小」為由請求張員、周員放水,二人順應其請求僅將查扣之1大包大麻攜回南榮路派出所(之後果然以陳民持有1包大麻移送本署,本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張員、周員將職務上扣押之另一大包大麻占為已有後,再交給余民。余民因故遺失這包大麻,而未交付報酬與張員、周員。
二、以「黑吃黑」圖利、湮滅詐欺集團犯罪所得部分
余民、蔣民於110年1月28日某時許,因得知友人即詐欺集團成員賴民有商借銀行帳戶提領詐騙款項之需求,余民、蔣民即謀劃「黑吃黑」行動,欲謀奪賴民詐騙贓款,並邀蔣民之友人黃民、張員、黃員共同參與。嗣賴民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4日某時,以「賭博中彩金,需匯款方得領獎」詐取郭姓被害人60萬元後,賴民即指示黃民於當日中午,前往台北市萬華區某銀行提領詐取郭姓及其他被害人之贓款120萬元。待黃民臨櫃領得120萬元,裝入黑色提袋步出銀行時,駕車在旁等候之張員、黃員旋下車表明警員身分,驅前佯為盤查黃民,進而搜得黃民依渠等謀劃事先購買藏放在身上之少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而以持有毒品之現行犯逮捕,將黃民、連同裝有120萬元現金之黑色提袋,帶入自駕車內而製造為警方查扣之假象,張員再通報不知情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山仔后派出所警員前來查緝黃民持有毒品案。之後,黃員將置放在車上之120萬元黑色提袋,從中抽出2.9萬元,張員則抽出至少17萬元後,再將餘款放到台北市松山區某三溫暖置物櫃中,余民再去置物櫃取餘款。
三、全案經審酌
  1. 1.張員擔任警務人員期間,職司犯罪調查,本應廉潔自守、奉公守法、查緝不法、維護治安;詎不知謹守分際,先違法侵占職務上持有之毒品,再謀取詐欺集團款項,獲取不法利益;其更隱匿、湮滅關於販毒者之刑事證據,均嚴重敗壞官箴,並使警譽受損,且犯後飾詞卸責,實不宜輕縱,爰具體求處有期徒刑13年重刑,以資懲儆。
  2. 2.余民不循正途牟利,竟施「黑吃黑」之計謀,並偕張員等警員護航,所為惡性重大,且其犯後始終否認犯行,誤導偵查方向,毫無無悔意,俱未繳回犯罪所得,實不宜輕縱,具體求處有期徒刑14年重刑,以資懲儆。
  3. 3.黃員、周員擔任警務人員期間,職司犯罪調查,本應廉潔自守、奉公守法、為民表率,查緝不法,維護治安,本件所為雖有不該,惟於本署偵查期間,態度配合並積極提供線索供查證,顥有悔意,建請從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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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3.09.12 20:38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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