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小組發現,原來家裡經營雜貨店的黃男違法私賣炮竹,所以每個月都會上繳「規費」給張員,逢年過節也不忘送禮,2人相識已20多年,因此張可說相當了解黃的生活狀況,加上林男等人出庭時也供稱是張男通風報信,要他們在那天動手犯案,案發後張也頻頻到黃家關切,打探案情跟進度,種種跡象都讓黃家人對張員起疑。
但張員始終否認涉案,專案小組也沒證據能將他列為嫌犯,只能讓他繼續當警察,直到案發後2年,案子在高院進行審理時才出現轉折。
邱男交出錄有張員及吳男討論作案內容的錄音筆,被逮的3人也異口同聲表示,是張向吳提議綁架勒贖,後來吳才跟大家搭上線,3人更表示,案發前幾天曾在新莊棒球場與張、吳沙盤演練。
法官調閱張的勤務紀錄,發現張當日下午確實在棒球場執行勤務,機動服務所也有張的出入紀錄,證實3人所言不假,認定張是共犯,拘提他到案後,張才坦承因積欠賭債鑄成大錯。
檢警事後更查出,張員在林男3人被捕後的當晚及隔天,曾找上吳的莊姓女友,要她把相關帳戶、文件、錄音檔案通通湮滅,還要她幫忙作偽證,甚至假冒辦案人員前往莊女姊姊家搜索,莊女更指控張曾二度強吻她的頸部,涉犯強制猥褻罪。
2007年張、邱、謝3人分別因擄人綁架,被判處15年、20年、14年有期徒刑,林因誤將黃害死被判無期徒刑。不過,因書記官行政作業疏忽,讓實際犯案的3人羈押逾期,不得不釋放,林卻趁機逃跑,至今仍逍遙法外,讓家屬無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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